【作 者】 罗莉;
【摘 要】 2008年,当时中国最大的两个搜索引擎服务商——百度和谷歌相继因为提供关键词服务而陷入了侵犯商标权的诉讼之中。同样是因为第三方网站购买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将他人商标用在自己网站上并且提供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者相似的服务,百度被认定为构成帮助侵权,而谷歌则无须承担责任。两个相似的诉讼,一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曾经导致了公众的困惑,引起了法律界的激烈争论。后谷歌案中的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使得两个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一致,似乎意味着搜索引擎对由于提供关键词服务而导致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必须承担责任。然而,在这些判决书中,法庭的部分推理或者语焉不详,或者不能令人信服,引起了一些学者的质疑。学界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多从间接侵犯商标权的构成要件、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等方面来进行,却没有探讨搜索引擎提供关键词服务本身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搜索引擎服务商在关键词服务中的角色和作用,而后者才是确定搜索引擎在提供关键词服务中的义务和责任问题的前提。搜索引擎还将继续提供关键词服务,类似的纠纷还会不断出现。因此,为了规范搜索引擎的经营,为了给关键词服务提供一个稳定的外部法律环境,有必要探讨搜索引擎提供关键词服务的法律性质及其在提供该服务中的义务和责任问题。
【关键词】 搜索引擎服务;关键词广告;侵犯商标权;谷歌;一审判决;注册商标专用权;服务来源;直接侵权;共同侵权;通用名称;
关键词服务中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义务和责任_罗莉.pdf
(编辑 曹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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