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吉豫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功能性技术产品,计算机软件在我国著作权法下的保护范围仍处于模糊状况。美国司法实践中对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的界定经过了较长期探索,积累的理论和司法审判结论对世界软件产业及司法实践影响广泛。我国司法可借鉴美国的经验、理论和案例,以立法目的为出发点,考量技术领域的利益平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做出更加明确的合理界定,从而在激励软件开发与促进技术的传播和进步之间实现最佳平衡。
【关键词】 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对象; 思想表达二分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研究——美国相关司法探索历程的分析与借鉴_张吉豫.pdf
(编辑 汪声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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