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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刘春田:知识产权是基本的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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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24 浏览量:

原标题:知识产权是基本的财产制度
――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

  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共同举办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讨会”近日在深圳召开。研讨会期间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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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私权,是基本的财产制度

  深圳特区报:您怎么评价中国知识产权的现状?

  刘春田:“知识产权”概念在三十多年前鲜为人知,法律界也知之甚少。我国从1979年开始全面构建知识产权制度。目前,知识产权立法完善,体系健全,已经覆盖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如今,知识产权作为新型财产已经落户中国社会,并成为大众生活的一部分。

  深圳特区报:请问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什么,怎样认识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刘春田:知识产权是与工业文明相匹配的一种新的财产制度,是现代社会最基础、最重要的财产制度之一。它是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远不是一个可此可彼、可取可舍的政策。可以断言,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基础的现代财产制度,须臾不可或缺。否则,现代社会的大厦就会无法坚实地构建起来。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私权的处置原则是权利主体自治。在私权范围内,若不涉及公共利益,非经权利主体请求,公权力不宜介入。多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管理色彩。比如,我国商标法第一条就称:“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并把商标权表述为“商标专用权”,使人误认商标权是国家的,企业只是被准予使用者。专利称“授权”,也容易被误认为是国家给的财产。准确地说,商标权、专利权都是私人的权利。为避免发生权利冲突,根据法律,需要通过政府的法定程序对个人财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登记和公示。知识产权从来就不是国家的财产权利。我们必须从根本上转变观念,确认知识产权是私权,是一个基本的财产制度。私权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的基础和生命力所在,没有私权,就没有市场经济。唯有完善的私权制度,才可能有发达的市场经济。

  深圳特区报: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优化创新环境,知识产权制度在这方面有什么作用?

  刘春田:从我的专业角度看,切实落实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财产制度,是第一要务。所谓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说中国全面要把创新作为增加财富的主要手段。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创新财富的合理分配,保障知识、技术创新的全面、持久。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它同样是神圣的。保障创造者对其创造成果的支配权,令其创有所得、全力创新,这样,我们社会的每个细胞都充满活力,社会肌体才有力量。知识产权制度以及中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应该说方兴未艾,有无可限量的发展前景,如果做得好的话,它可能对于解决其他领域的痼疾都会有积极的作用。

  中国民间蕴藏着巨大的创新动力。把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好,就会形成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制度保障。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你把这个“利”的保障解决好,创新无须动员,就会源源不断涌现出来。这个国家就一定会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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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要发挥主导作用

  深圳特区报:此次研讨会的主题是“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长期以来有一种说法,称中国大陆在知识产权方面实行的是行政执法与司法平行的“双轨制”,即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司法并存。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刘春田:目前,争议主要在行政管理机关的对侵权行为的执法上,这的确是中国特有。

  知识产权是私权,是市场竞争的工具。按照法治原则,私权纠纷应由司法解决。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司法的主导作用,不容置疑。财产登记和财产保护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职能。财产登记机构的职能,不能扩大解释为解决财产纠纷的职能。就如同车船登记部门作为财产登记机构,对车船盗窃和抢劫行为并无执法职责。作为知识产权登记机构,也不应拥有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执法职能。不可以把相关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混为一谈。行政执法的客体是公共利益。在我国,支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是公权力和国家财政,保护的却是个体私权,这不合法理。外国公司知道中国的这个特点,很多到中国来千方百计地寻求行政执法,把中国纳税人用来建设公共秩序的人力、物力、财力,“挪用”作为私人利益服务,这有违公权力的设置宗旨。

  深圳特区报:国外和其他地区在行政执法方面是怎么做的?

  刘春田:我了解的不全面。就我所知,无论欧洲、美国还是日本,基本上都是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鲜有知识产权登记机构兼做执法的。在台湾,它也有行政执法,但是执法机构受司法机构节制。台湾在警察系统内设有知识产权(智慧财产)大队,和刑警队类似。该大队与知识产权局没有关系。它受检察官的指挥,是司法的执行者。基本原则是有告有理。接到报案,首先呈报给检察官,由检察官决定和指挥采取何种行动。这种模式成员专业、队伍稳定,我比较欣赏。

  有些国家对我们实行双重标准,他们并不赞成知识产权登记机构行政执法,但为了自身利益却鼓动我国行政执法。前不久我问日本贸易振兴会的一个律师,你们日本特许厅不搞行政执法,为什么热衷中国行政执法,还给中国地方政府发奖?他诡秘地一笑,说,最大的好处,是我们不用花钱。我们知道,诉讼是要花钱的。在日本,谁侵了他的权,他要维权,必须诉讼,交诉讼费,还得花钱请律师。中国的政府官员,花中国纳税人的钱,给外国企业的私利维权,凭什么!

  我们不妨换个办法,告诉他们,我们同样崇尚法治。无论何人,遇有知识产权纠纷,请到法院。这种事,以后我们政府概不伺候!试试看,天会不会塌下来。

  深圳特区报:涉及私权纠纷,行政机关是否应当节制自己的行为?

  刘春田:说到底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必须看到,执法是严肃的,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既有难度,也有风险。如若非要行政执法,执法主体也应该相对集中,人员必须专业,标准应该统一。要有权威性,有强制力保障。如果随便什么机关和人员都可以上街执法,只会破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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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必要保障

  深圳特区报:作为知识产权研究方面的专家,您最大的研究心得是什么?

  刘春田:我是个学习者。现代化是中国的一个大趋势,而这个过程已经经历了上百年,中国独特的历史、经济、社会、文化和国民性,是一部读不完的百科全书,也是一所永远无法毕业的大学。亲历中国社会五千年令人惊惶赞叹的巨变高潮,深以为幸。我的学识有限。就我的眼界仅见,中国离现代社会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在现代化面前,中国是个后来者。老老实实的当个小学生,并不丢人。我认为,虚心学习,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必要保障。

  学人简介

  刘春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领域:中国民法、中国商法、知识产权法。代表著作:《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知识产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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