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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要做好顶层设计——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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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25 浏览量:

    中央全年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后的最新举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那么,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有哪些?将主要解决哪些问题?围绕相关问题,光明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

  记者: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有哪些?此举释放出怎样的信号?

  刘春田: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则,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要保障。

  目前,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正处于筹划阶段,若规划得当,有效实施,可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从“质”上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水平,提高知识产权司法的可预见性,将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中,知识产权法院居于何种地位,它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刘春田: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属于私权。财产纠纷决于司法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各级法院设有420多个知识产权审判庭,既积累了20多年的经验,又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那些突出的、根本的、核心的、足以影响全局的问题,有可能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解决。我认为,这些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是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的不统一问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数量不断上升,以2013年为例,全国共受理近9万件,除去5万余件著作权和2万余件商标权纠纷外,争议较大的专利案件不足1万件。再除去被调解的部分,涉及技术和法律难题多、判决尺度不统一、真正受国内外关注、需要花力气斟酌的案件数量是有限的。但是,正是这些案件突出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水平,其国内外影响大,容易给整个知识产权司法造成负面评价。

  二是专利权、商标权的确权纠纷循环诉讼,未能贯彻私权司法终局裁决的问题。在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常常利用规则对权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引发相应的确权程序和诉讼,延宕时日。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审判与相关的确权审判二元分立的格局,导致“循环诉讼”频发,使审判周期过长、审判效率低下。

  三是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增强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影响力、话语权问题。

  记者:你认为知识产权法院应当怎样设立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其业务范围是什么?

  刘春田:关键在于做好总体规划、顶层设计。作为探索,要有全局观和前瞻性,“大行不顾细谨”,设知识产权法院应当以解决主要矛盾为目标,减少改革的成本,降低探索的难度,避免走弯路。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方案有多种。根据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院的经验,知识产权司法的基本规律是一致的。比较成功、影响较大的国家大都采用“层次高、以终审为主,数量少、以一个为主”的方案,着力统一终审裁判标准。针对我国情况,参酌各国的经验,我认为,若现有格局不变,可以先设一个高级法院,受理来自全国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主要是专利案件的上诉案件。

  中国知识产权审判不缺“地方队”,缺的是一支“国家队”。当前,如果仅在组建“地方队”上做文章,止于量变,无关大局。设上诉高级法院才是质变,犹如画龙点睛,一笔就可盘活知识产权审判的全局,一举解决上述三个主要矛盾。

  上诉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应当主要是涉及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以及知识产权的确权案件、审查反垄断法执法部门的裁决案件等。

  从保护创新的目标上看,与创新最为相关的主要是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而非所有知识产权案件。我国早在专利法的起草过程中就曾提起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倡议。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院多数也只审理技术类案件。同时,这种安排对各地已有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业务也不会造成影响。(光明日报记者 殷泓)

    原网址:http://news.gmw.cn/2014-07/25/content_12159676.htm

    附:刘春田教授接受《光明日报》采访全文

    《光明日报》问一: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有哪些,此举释放出怎样的信号,有何重大意义?

    刘春田: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则,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要保障。目前,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正处于筹划阶段,若规划得当,有效实施,可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从“质”上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水平,提高知识产权司法的可预见性,切实形成“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重大举措。

    《光明日报》问二: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中,知识产权法院居于何种地位,它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刘春田: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属于私权。财产纠纷决于司法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各级法院设有420多个知识产权审判庭,既积累了20多年的经验,也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那些突出的、根本的、核心的、足以影响全局的问题,有可能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解决。我认为,这些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的不统一问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数量不断上升,以2013年为例,全国共受理近9万件,除去5万余件著作权和2万余件商标权纠纷外,争议较大的专利案件不足1万件。再除去被调解的部分,涉及技术和法律难题多,判决尺度不统一,真正受国内外关注,需要花力气斟酌的案件数量是有限的。但是,正是这些案件突出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水平,其国际、国内影响大,容易给整个知识产权司法造成负面评价。

    (二)专利权、商标权的确权纠纷循环诉讼,未能贯彻私权司法终局裁决的问题。在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常常利用规则对权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引发相应的确权程序和诉讼,延宕时日。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审判与相关的确权审判二元分立的格局,致频发“循环诉讼”,使审判效率低下,审判周期过长,民事权利归属委决不下。

    (三)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增强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影响力、话语权问题。

    《光明日报》问三:您认为知识产权法院应当怎样设立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

    刘春田:关键在于做好总体规划、顶层设计。作为探索,要有全局观和前瞻性,“大行不顾细谨”,设知识产权法院应当以解决主要矛盾为目标。减少改革的成本,降低探索的难度,避免走弯路。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方案有多种。根据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院的经验,知识产权司法的基本规律是一致的。比较成功,影响较大的国家大都采用“层次高、以终审为主,数量少、以一个为主”的方案,着力统一终审裁判标准。

    针对我国情况,参酌各国的经验,我认为,若现有格局不变,可以先设一个高级法院,受理来自全国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主要是专利案件的上诉案件。中国知识产权审判不缺“地方队”,缺的是一支“国家队”。当前,在组建“地方队”上做文章,止于量变,无关大局。设上诉高级法院才是质变。唯此方可搅动大局,抓住龙头,牵一发而动全身。犹如画龙点睛,一笔就可盘活知识产权审判的全局,一举解决上述三个主要矛盾。目前,全国420个法庭,有如满天星斗,漆黑一片,若设几个地方法院,形同多几个月亮,依然是长夜难明。一个高层级的法院,如同升起太阳,而只需一轮红日,足以照亮天下。这才是“性价比”最高的知识产权法院。

    《光明日报》问四:您理想的知识产权法院的业务范围是什么,该法院的位阶、上下关系以及相关部门的关系如何处理?

    刘春田:上诉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应当主要是涉及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知识产权的确权案件,以及审查反垄断法执法部门的裁决案件。

    从保护创新的目标上看,与创新最为相关的主要是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而非所有知识产权案件。我国早在《专利法》的起草过程中就曾提起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倡议。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院多数也只审理技术类案件。同时,这种安排对各地已有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业务也不会造成影响。有些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所面临着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以随后进一步研究。

    知识产权法院的层级与可与地方高级法院相同,隶属于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统一的案件监督。

    各地高级法院不再审理专利的上诉案件,也不再受理一审专利案件。全国可以审理专利案件的法院为一审法院,部分可以审理专利案件的基层法院可以改为当地中级法院的派出机构。

    鉴于专利案件的技术专业性较强,参酌国外经验,可以建立技术审查官制度。

    鉴于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科学、技术、艺术、法律等诸方面知识的复杂性、前沿性,知识产权法院可以聘请各方面的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以满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之需。

    为保障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工作的稳步深入,目前不宜对现有机制造成过大冲击,在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同时可保留两委员会的职能,引导委员会的职能向准司法职能转变,专利审查员可以为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提供技术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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