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1日下午,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郭禾教授在凯原法学院作了题为《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中的困惑》的演讲。本次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寿步教授主持,万勇教授出席讲座。
郭禾分享了自己对知识产权研究的思考。他认为,从事知识产权是正确的也是幸运的选择,知识产权是一个年轻的学科,正蓬勃发展、有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另一方面,正是因为知识产权学科还很年轻,没有形成传统民法等学科那样完整的理论体系,因此从事知识产权研究难免遇到很多困扰。
首先是对“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的基本假设”的困惑。郭禾认为知识产权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分别从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在知识产权的概念方面,他指出,直至今日学界依然不能对知识产权给出一个严谨的定义,当下几种主流假说如行为说、财产说、智力成果说等等都存在逻辑上的不足之处。在知识产权的特征方面,他认为学术界公认的知识产权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等所谓特点,实际上只是知识产权的属性,而非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标志。地域性是一切权利共有的特性,如物权虽然在不同的国家都会受到保护,但其保护基础是各国保护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时间性方面,传统民法中的除斥期间也是权利期限的限制,期间经过之后权利便归于消灭,在这一点上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并无不同。他同样指出,所有的权利都是无形的,因此无形性也并非知识产权所独有的特性。
其次是对“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中的不和谐因素”的困惑。郭禾指出,在知识产权的整体框架上,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传统二分法已经不能适应科技的发展。例如软件和集成电路等的出现,就导致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在界限上出现彼此交叉的模糊地带;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概念并没有实现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完美衔接。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例,如果出版社没有发现某部作品涉嫌侵权而将其出版,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没有理由认定其对侵权行为具有过错。依照中国传统民法理论,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具有过错,因此以上情况不构成侵权,也就不能适用侵权法上关于停止侵害的规定,最终将推导出侵权作品可以合法传播的荒唐结论。研究知识产权应当加强对国内外民法基础理论的学习和借鉴;著作权法中的基本概念也是存在争议的,例如音乐作品是旋律还是乐谱,戏剧作品和文字作品的区别问题等等。
第三是对“新技术带来的冲击”的困惑。郭禾认为在行业内容还没有确立的时候,法律过早对其进行干预可能会影响行业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例,当下互联网迅猛发展,技术不断革新,在产业没有定型的情况下,法律过早的干预将使靠技术手段维持的事实状态被确立为法律上的状态,未必对互联网的发展有利。以欧盟为例,其明确表示对于大数据,保护的是投资而不是保护创作,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这一变化值得同学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现场互动中,郭禾与同学们在理论及实践问题上进行了交流探讨。
郭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源网址:http://news.sjtu.edu.cn/info/1010/2377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