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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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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29 浏览量:
 

    2014年9月22日下午,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协办的“追续权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中国人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成功举行。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法规司、美国驻华使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开大学、石家庄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收藏家协会、雅昌艺术网等单位的40余位专家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主持。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致辞并就本次会议的召开背景、重要意义、研讨形式等问题作了简要的介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林教授做了主题报告。周林教授首先对法国于1920年创设追续权制度当时以及我国改革开放前后的艺术家生存状况及艺术品市场情况作了介绍。指出从我国的艺术品市场现状来看,能够实际享受追续权所带来之收益的大多数不是那些穷困潦倒、生活难以为继的艺术家,而是无需救济的“艺术大亨”。受益艺术家的人数只占极少数并且艺术家实际收到的提成费很少。这与追续权扶危济困、鼓励创作的立法初衷相悖。追续权的实施可能会引致可观的社会成本,比如追续权实施的专门执行机构的运转成本、给我国艺术品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等。艺术品转卖价格的上涨是与艺术品这个物而非与作品或者说艺术家的创作有关。艺术品这个物的升值应归结为市场的因素,比如艺术品本身的稀缺性,艺术批评家、收藏者与中间商的作用。我国目前的艺术品市场欠缺规范,赝品、欺诈、偷逃税等现象充斥其间。在这种情况下,追续权的承认有可能会导致道德风险等不可欲的后果。在《伯尔尼公约》中,追续权只是一项可选择的权利。这说明其不具有普世性。有鉴于此,周林教授认为对追续权这种实质上的“艺术品投资消费税”的承认应当缓行。

    画家张九千先生以其亲身经历讲述了我国艺术家与艺术市场的发展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没有艺术市场这个大环境,艺术家也没有卖画的观念。零星的卖画行为也不是一个主动的市场行为。我国艺术市场虽然发展迅猛,但是市场环境比较混乱,欠缺规范。理想的画家、经纪人、画廊、拍卖、收藏的完整生态链条构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大部分画家的生活仍非常艰难。

    收藏家协会的张忠义先生认为追续权不应入法。指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追续权条款设计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基本概念不清。艺术品与其他作品的收益模式是不同的,是以作品原件为其价值的来源。其次,追续权制度设计有欠公允。适用追续权的艺术品类型过狭,因而只是保护了很小一部分的艺术家;艺术家的继承人也作为追续权主体引致社会不公;给收藏家加诸更大的成本;多种艺术品交易方式仅对拍卖这种形式做出规范;对艺术品所有权人的自由处分的不当干预。再次,追续权这项制度不具有普世性,追续权是否入法需立足我国国情、我国艺术品市场的现状。在这个市场上,尚有比追续权更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赝品与艺术家名誉权的问题。追续权实施的可行性问题也存在疑问。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代表谢晓冬先生反对追续权入法。指出草案中的追续权条款对转售方式仅限拍卖市场的规定,给拍卖公司施加新成本,这将导致拍卖公司将公开交易转向非公开方式或者“逃离”。拍卖市场所受到的冲击,不利于整个艺术品市场所需要的数据的公开、透明、集中;也不利于整合目前国内分散的艺术品市场。追续权入法会衍生出一系列问题,市场的交易链条失序的风险增大。

    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裘安曼先生介绍了追续权在澳大利亚、英国、欧盟、国际公约以及美国的发展现状。澳大利亚在试行追续权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后得出停止实施追续权的结论。但澳大利亚提出用全面援助的方式帮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艺术家。英国鉴于立法上过多的干预和介入会降低市场吸引力的顾虑,一直抵触追续权制度。欧盟则坚持在其内部推广追续权制度,制定有关追续权的指令,以实现欧洲内部市场的统一。追续权在国际层面也是无人问津、止步不前。在美国法上,艺术品转售是否提成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约定。美国虽然有部分州在州法层面提出有关追续权的法案,但尚无入法的先例。违宪是追续权在美国遭致反对的理由,因其干预私人财产以及合同自由。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许超先生指出追续权与物权的逻辑有乖违之处,然而追续权的正当性尚未得到既有法理的支撑。认为追续权只是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决策者对文艺尊重、重视的一种具体体现,是政策而非逻辑的问题。追续权的承认有助于我国尊重文艺形象的提升以及改变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的被动地位。

    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马晓刚律师对追续权入法持审慎态度,主张要在缜密研究论证基础上做决策。追续权条款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出现背后有欧盟的推动。质疑追续权这项1920年诞生之制度的现实意义。在实际运行中,不是该制度意欲救济的那些穷困潦倒的艺术家,而是成名的艺术大家享受到追续权的制度红利。此外,追续权的实施还涉及一系列的运作成本。艺术家最终所获很少。

    原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女士指出立法是各利益攸关方的相互博弈过程,立法者必须通盘考虑、权衡利弊,一定要利大于弊才会立法,不成熟的话,宁可放一放。提出如下需要考虑的问题:追续权对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影响;追续权的承认是否会招致市场上的规避行为或者产生道德风险,从而妨碍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艺术家的利益;追续权的实施是否会使艺术家内部产生分化,使富者愈富,贫者愈贫;追续权入法是否会与民法上不当得利禁止的观念相抵触。

    南开大学向波博士介绍并反思学界证成追续权的维度,如公平正义、鼓励创作、非常损失、潜在价值等。指出从追续权在国外的实施反馈来看,追续权与公平正义、鼓励创作的初衷背道而驰;非常损失、潜在价值学说则先验的将艺术品后续交易产生的巨额收益定性为不公正而非市场运转的正常结果,这欠缺经验证据的支撑。向波博士还提出要对追续权的可能实施效果进行考察以决定追续权的取舍。建议追踪观察美国的相关立法进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曲三强教授认为需要从追续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以及追续权的现实需要来考虑追续权是否入法的问题。质疑我国现在的艺术品市场对追续权这项制度的需求的急迫性以及这项制度的实效性。主张追续权应暂缓入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勇凡助理教授支持追续权入法。认为追续权这项制度是伦理学上价值的彰显,体现了对人类艺术创作的劳动价值的特殊尊重和对艺术家这部分人群的人文关怀,过多的考虑经济因素和市场因素跟这个立法原来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费安玲教授指出追续权的正当性问题即是在追问,作者有无资格分享其作品经由一定的市场机制所获得的附加值。这实质上是法律介入市场限度问题的一个表现。市场的问题到底应该怎么解决:是留待市场自我实施,还是需要立法介入?追续权的问题关涉到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追续权实际上与著作权法的逻辑是一贯的,都旨在落实保护作者——这个赋予作品生命之源泉,的利益的立法目标。

    西北政法大学孙山博士提出追续权入法是建立在以下四项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假设作者无风险承担能力、无助与无能;对作品进行类似于物的处理;假设中间商在道德上是罪恶的;追续权制度无任何副作用。然而这四项假设都值得商榷。作者无风险承担能力、无助与无能的假设先验的将艺术家摆在弱者地位,显然难与事实相吻合。作品毕竟不同与物,后者的价值存在客观的量度,而作品端赖消费者的主观价值。有鉴于此,非常损失规则不适合作为追续权的正当性依据,因为在作品的场合,我们无法确信后续交易的结果一定是市场失灵的体现。此外,非常损失规则的法律效果是导致这个行为完全无效,但在追续权制度运作过程中,先前的买卖行为并非无效。艺术品涨价的因素可能包括作者的名望、原件的唯一性、中间商的营销、收藏者的偏好、通货膨胀的因素以及炒作。中间商也对艺术品升值具有原因力。追续权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扶危济困功能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反向激励导致道德风险、规避成本高昂、产业利益关系失衡等等。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武双教授认为要从财产法整体的视角和现实的社会环境考虑追续权问题。指出追续权不属于著作权内在逻辑体系当中的权利。追续权的规定实质是一种政策性条款,因此必然超越形式理性的限制以追求一定的政策目标,即扶危济困。在时下中国,追续权缺乏其生成的社会环境。追续权涉及到私人财产的剥夺,追续权入法因此必须要接受更严格的合宪性追问。学术研究可以标新立异,立法绝对要保守,绝对要讲实证研究。

    石家庄学院副教授孙英伟指出“艺术品”的定性是讨论追续权正当性的前提。认为“艺术品”是作品而非产品或者制品。追续权保护的是艺术品的作者的利益。艺术品系作品而非制品的本性使得追续权具有更强的正当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顺德教授认为追续权入法问题也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可改可不改的就不改”。从现在情况来看,追续权似乎还没到要入法的急迫境地。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许炜先生介绍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追续权条款的起草背景及理由,指出该条款草案系相关艺术家社会团体提案的反映。该条款中,适用客体的范围、转售方式以及转售提成的金额门槛与上限是非常重要的三个方面。客体范围在比较法上有不同的立法例;转售方式限于拍卖是基于制度实施成本的考虑。追续权条款的引入就是给艺术家群体相对来说区别于其他工业产品的特殊权利,以体现出对这个领域的鼓励、支持与尊重。由于转售提成的金额门槛与上限的限制,艺术家所能分享的收益仅占很小部分,对市场的影响不会很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寿康教授指出要对中国艺术市场的现状以及美国部分州,如加利福尼亚州有关追续权提案的缘起及其对美国的影响这些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研究。

    深圳大学法学院李扬教授与西南政法大学李雨峰教授因故未出席研讨会,但向研讨会提交会议论文。

    在论文中,李扬教授介绍了追续权的含义及其发展历程。他认为追续权实质是一种著作权法为了照顾艺术作品作者利益创设的特别债权。传统上的不当得利说和报酬请求权说无法证成追续权。从追续权在法国的起源看,它所体现的无非是立法者对艺术作品作者的怜悯和同情,追求的是个别正义。以欧盟《关于为了保护艺术作品原件作者利益的追续权指令》蓝本,介绍了追续权制度的权义主体、适用行为范围、权利客体、权利金提取门槛、权利金提取比率及上限、保护期限。李扬教授认为不宜规定追续权,而是让市场自己解决艺术品交易带来的利益归属,因为:(1)自追续权诞生以来,艺术家的生存状况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2)艺术品的升值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作者以外的市场因素;(3)对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可能影响。

    在论文中,李雨峰教授对追续权在比较法上的历史演进做了概括。指出追续权具有生产性与结构性的双重功能。追续权制度是艺术创作国家赞助体系式微的产物,是国家通过市场手段鼓励艺术家投身艺术创作的机制。追续权的设置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再分配功能,实现的是一种校正正义。对追续权的内部法律构造与外部法律构造进行展开。内部法律构造包括追续权的客体、权义主体、适用场合、提取标准。对于外部法律构造:(1)有关追续权在著作权法体系中的定位,有三种立法例——把追续权置于著作财产权中、将追续权列为作者的其他权利、将追续权置于权利的行使或救济部分;(2)追续权的行使需以追续权人对转售信息的掌握为前提。追续权人的知情权既可通过中介机构的主动报告义务,也可通过中介机构的协助义务来实现;(3)集体管理制度是追续权行使的保障。我国承认追续权的必要性体现在:(1)鼓励创作;(2)艺术品原件的稀缺、惟一性以及艺术家名声的提高是艺术品升值的主要原因;(3)按照互惠原则,如果中国的著作权法不规定追续权,在中国艺术家创作的艺术品在欧盟和美国艺术品市场中占有较大比例的情况下,中国艺术家在相关外国无法获得保护。对追续权条款草案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1)追续权保护条款的欠缺;(2)借鉴欧盟做法,对提取标准做出更严格的限制,将对我国艺术品市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3)知情权与集体管理制度的辅助;(4)将义务主体规定为买方;(5)为追续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研在总结中强调对我国的艺术品市场现状的了解与把握是回答追续权是否有必要入法问题的前提。

    (编辑 刘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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