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广良;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我国现行制度中有关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资质予以限制的作法不利于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我国应以《专利代理条例》修订为契机,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资质做出调整。对于为合伙制的专利代理机构,要求其合伙人必须具备专利代理人资质,或者个别合伙人可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质。对公司制的专利代理机构,对其股东是否必须具备专利代理人资质则可作出更为灵活的规定。此种修改将有助于我国专利代理行业打破发展瓶颈,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服务。
【关键词】 专利代理; 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限制; 知识产权;
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合伙人资质研究_张广良.pdf
(编辑 汪声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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