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春燕;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第一项专利权在五百多年以前出现至今,地域性始终是知识产权的显著特点。这一特点表明:按照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地域范围 , 该项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 。 因此 , 该特点常被表述 为 “ 严格的地域性” 。 这种情形与其它民事权利形成鲜明对比。 自19世纪以来, 无论是民事 权利中的人身权还是有形财产权都超越了地域的限制。 其中的有形财产权依据 “ 涉外物权平 权原则” — 各国互相承认依据对方国家法律产生的有形财产所有权— 而具有了域外效力。
【关键词】 国际条约; 地区范围; 许可合同; 冲突规范; 物之所在地法; 植物新品种; 域外效力; 欧洲法院;有形财产; 《巴黎公约》;
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_王春燕
(编辑 曹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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