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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现实与理想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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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11 浏览量:

    鉴于2014年6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为了进一步认清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辨析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模式选择及各种模式的利弊,推动司法改革理念和成果在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中的贯彻落实,并为克服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障碍建言献策,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于2014年7月7日在北京联合主办,并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具体承办了“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现实与理想座谈会”。会议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天津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务实知识产权中心、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飞利浦公司、微软(中国)公司、巴斯夫(中国)公司、索尼公司、高通公司等单位的知识产权学者、法官、专家共40余人,就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取得了以下共识:

    一、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能够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标准,并打造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的升级版

    继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这一战略措施后,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在2014年6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方案》,从而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探索由改革方向提升为国家层面的具体行动。

    基于上述动向,代表们在座谈会上指出,知识产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掌握它需要相应的特殊知识和技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除去一般的诉讼程序外,还需要掌握知识产权审判自身特有的规则和程序。如果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有一个独立的机构和一支专业的队伍,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对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标准和执法尺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水平和效率将大有帮助。此外,由于目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及其与司法相衔接的运行机制,还存在着循环诉讼等体制性的制度负担,有损专利商标确权程序的正当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有助于解除这些负担,并逐步建立以司法保护为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而与国际通行惯例保持一致。

    从世界范围来看,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法院也是一种国际趋势。德国早在1961年就成立全国性的联邦专利法院;美国于1982年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美国唯一的以案件类型,而非管辖区域为审判权划分标准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日本于2005年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我国台湾地区于2008年正式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欧盟也于2013年2月签署协议,决定建立欧盟统一专利法院。

    实践已经证明,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化,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标准,整合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资源,并构建专门和相对独立的升级版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

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可以对知识产权提供更为充分有效的保护,并促进我国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

    党中央于2006年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十八大进一步作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这是党中央综合分析国内外大势、立足我国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又再次强调,我国科技发展的方向就是创新、创新、再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根本的是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最紧迫的是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可以预见,在党中央的部署下,创新将成为我国未来财富增长的基本手段,我国经济将逐步展现健康、理性、科学、有序发展的新局面。截至2013年底,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连续3年位居全球第一,商标申请量连续12年位居全球第一,著作权登记、植物新品种申请等都创下了历史新高,2013年,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的国际专利(PCT)申请数量首次超过2万件,申请量占全球申请总量的比重也达到创纪录的10.5%,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成为《专利合作条约》体系中的第三大用户。与此同时,涉及知识产权案件也不断增多,根据《2013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全国地方法院2013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二审案件114075件。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例,2013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8583件、88286件,分别比2012年上升1.33%和5.29%。这些案件的审结不仅有关公平与正义,更直接影响广大科技创新企业和研发人员的创新热情。

    围绕这一背景,与会的代表们普遍认为,对于创新精神的保护,必须依靠知识产权制度的强有力保障。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知识创造的手段,作为现代社会最核心的财产制度,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根本法律保障。缺乏有力高效的司法保护体系,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建立起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转化机制,也不可能最大限度地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会大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这不仅是权利保护本身的问题,而且牵动着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应当站在战略全局高度,着眼长远,精心设计,既能够满足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又具有适度的前瞻性和先进性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知识产权审判从机制改革转入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之一,我们一定要站在战略全局高度精心谋划,提前布局。

    为此,与会代表们特别强调,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是一个探索性的过程,要有全局观和前瞻性,不可操之过急,理应循序渐进,应当在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之下体系化地予以建设,其中尤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应当“着眼大局,抓住根本”。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既要借鉴其它国家、地区的成功经验,也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实际需求和客观条件出发,特别是要系统地梳理知识产权法院所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并以问题为中心设计具体的实施方案。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判决不统一、同类案件结果差异过大,导致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低。二是司法不能解决专利权、商标权的最终确权问题。因此,必须设置高层级的知识产权法院才能解决这些问题。设置低层次的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无助于解决上述问题,或许反而会增加新的问题。

    其次,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应当“抬头谋长远”。党中央作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显非一时之举,也非面子工程,而是胸怀全局、谋划长远的重大举措,是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遥相呼应,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而精心做出的战略布局。为此,我们应当冲破自我封闭,打破自我禁锢,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策过程中,要尽量避免短期性、部门性和地区性,要努力转变观念,抬高眼界,以系统化的思维、全球化的眼光、面向实践、面向未来,整合各方司法资源,建设真正经得起历史和实践考验,能够服务于国家现代化大局的知识产权法院。
座谈会现场气氛热烈,交流探讨畅所欲言,经过讨论,与会代表对“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现实与理想”有了更加明晰而系统的认识,在交流中激发了灵感,在讨论中达成了共识,并将思考引向了深入、理性,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和知识产权法治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知识与智慧增量。

    (编辑 刘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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