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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代表团到我院参观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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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08 浏览量:
    64日下午,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代表团到我院参观访问,表达了与我院开展各项交流合作的意愿。双方就今后两院开展合作的各项具体事宜进行了深入交流。

下午二时整,伯克利法学院院长乔杜里教授、伯克利法律与技术中心主任莫杰斯教授、伯克利法律与技术中心执行主任邓普西先生、伯克利国际交流与校友办公室副主任考罗尼奥提斯女士及伯克利法学院07届校友、美国洛约拉大学法学院宋海燕副教授一行五人抵达我校,并在明法楼206会议室举行小型圆桌会议。提及深入合作事宜,双方均表达了热切的期盼。

正式的交流活动于二时三十分在明法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与伯克利法学院院长乔杜里教授分别发表致辞。致辞中,刘院长表达了对远道而来的伯克利法学院代表团的热情欢迎。他表示,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成立远早于人大知识产权学院,相较之下,伯克利法学院是先行者,是老师;人大知识产权学院为后来者,是学生。本次交流是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交流。刘院长期望在交流中,看到美国法学教育的先进性及其可借鉴性,期望与会人员能够在莫杰斯教授的专题报告中受益。并对两院未来持久、丰富的合作表示期盼。

 

乔杜里院长对刘院长的致辞表示感谢。他觉得此次会晤并非陌生人之间的初次见面,更像是老朋友的重逢。希望双方未来的合作可以由知识产权领域扩大到其他领域。本次造访人大法学院,是双方开展更深入合作的开始。乔杜里院长表示,双方的关系并非师生关系,而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交流与学习关系。

致辞结束后,随即举行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聘任莫杰斯客座教授及学术委员会委员仪式。首先,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宣读其与刘孔中教授的联合推荐词。在推荐词中,两位表示,莫杰斯教授在美国知识产权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也为中国知识产权学界所重视。其学养渊深,涉猎广博,勤于探索,勇于创新,著述丰富而极具影响力。其追求真理的道德勇气令人敬佩,其创建的伯克利法律与技术中心则为各国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的楷模。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先驱和重要力量,此次聘任莫杰斯为客座教授及学术委员会委员,既是对其学术成就的肯定,也是人大知识产权学院对外学术交流的重要一步。刘春田院长向莫杰斯教授颁发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客座教授聘书,并代表郭寿康教授向莫杰斯教授颁发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聘书。

聘任仪式结束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陈锦川副院长代表宿迟院长发表了贺词。在贺词中,陈锦川副院长表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知识产权学院在中国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培养了大量优秀的法官,并对中国法学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产生重大影响。莫杰斯教授受聘后,定会对人民大学的法学教育和知识产权教育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知识产权法院是在中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尚处于探索阶段,需借鉴各国先进经验,期待伯克利法学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展合作、深入交流。

莫杰斯教授发表了答谢辞。他表示,非常荣幸能够成为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客座教授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并特别感谢刘院长为伯克利和人大的合作所作出的贡献。中国尊师重道的文化源远流长,能够成为人大知识产权学院的客座教授,莫杰斯教授认为这是至高的荣誉。客座教授之聘任将是更深一步合作的开始。他期望学生们能专注于兴趣,持之以恒,勉力为之,取得成就。另外,莫杰斯教授表示其非常期待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展开合作。

随后,乔杜里院长发表了关于法学教育的精彩演讲。乔杜里院长从三个方面对目前的美国法学教育发表评论。第一,法学教育正走向全球交融,美国各法学院都争相制定面向全球的发展战略,其法学研究覆盖全球,而伯克利法学院有着兼容并蓄、博采众长的历史传统。第二,美国法学院注重采用经验教学法,法学研究与其它学科研究相互促进,学生有大量参与实践的机会。第三,经验教学法和全球交融的法学教育紧密相连。在提问环节中,当被问及为何美国不同法学院之间的教学模式存在显著差异时,乔杜里院长回答道:教学模式和学生数量的差异反映了各个学校不同的价值取向。美国教学模式及学生数量并不受行政机关管制,院长可自主决定,能够较好的反映市场的动态需求。当被问及中国法学教育如何应对全球化时,乔杜里院长表示:可以让学生参与到跨国的法律实践中,在实践中学习培养全球化法学思维和技能。

紧接着,莫杰斯教授做了题为“理性的专利制度:跨国的视角”的专题报告。他表示,在专利制度的构建中,国家之间见贤思齐并不意味着趋于统一,各国对于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专利有着不同的实践,对于优秀的实践可互相借鉴。此外,知识产权研究应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专利质量在考量各国专利制度的合理性时有重要的意义,专利质量在生命周期不同的阶段呈现出不同的样态,需详细考量专利在不同阶段中的价值,并基于此作出理性的投资。专利的投资大致分为两个部分即公共的投资和私人投资。专利的研究在纵向上应考量专利在不同阶段的质量,横向上应关注各国的专利实践。如今,大量专利诉讼耗费资源,劣质专利亦层出不穷,这已对科学技术的创新构成了阻碍,这促使人思考专利质量及其所处的阶段。如今,各个重要的法域有着相似的专利审理程序,这使得在考量专利质量时各国有更多相互借鉴的机会。而对于重要的科技,如今大多以专利组合的样式呈现,这也是研究的新起点。对于实践者而言,跨国专利组合的构建,也将是实务中的重点。科技创新有全球合作跨国流动的趋势,专利组合是这一种趋势的反映。在这种趋势的带动下,对于学者而言,研究专利组合,研究不同国家的专利程序是符合时代潮流的。学者要思考,对专利的申请,投入多大的成本是合理的?在各个阶段中,专利的合理数量是怎么样的?而面对专利诉讼耗费社会资源的问题,专利复审程序作为诉讼解决争议方式的替代大大减少了争议解决的成本,所以更需控制复审程序的成本,以达到替代诉讼程序的效果。在这方面,美国大可借鉴欧洲、日本及中国的实践。所以,专利复审程序的成本,是其构建的核心考虑要素。综上所述,在构建合理的专利制度时,需考量专利在各个阶段合理的数量,不同程序的成本,以及成本与数量的匹配。在问答环节中,面对如何处理公共投资于专利之间的关系时,莫杰斯教授表示,应区分产学研的公共投资以及审查程序的公共投资,对于审查程序的公共投资不应考虑国家在产学研阶段的公共投入,而需从专利质量的角度进行考量,使公共投资和程序效益相匹配,达到优化配置的效果。当被问及在美国最高法院频频改判上诉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势下,知识产权法院可能存在的何种弱点时,莫杰斯教授表示,在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时,最高法院有必要进行干预。知识产权法院的优势在其对技术问题处理专业性,但不代表其对法律规则运用有更优越的地位。最高法院频频干预专利案件反映了专利在经济发展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本次交流活动在莫杰斯教授精彩演讲后圆满结束。会后,我院师生代表团及伯克利法学院代表团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邀请,到该院进行简短的参观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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