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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军译:《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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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26 浏览量:

基本信息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保罗·戈斯汀 译者:金海军

保罗·戈斯汀,斯坦福大学Lillick法学讲席教授,美国著作权法领域的权威之一。著有四卷本美国著作权法和一卷本国际著作权法专著,所撰知识产权法教材在美国法学院被广为采用;曾在著作权相关议题的政府间会议上受邀担任专家。
金海军,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系学院教师。

目录

中文版序
致谢
第1章 著作权的形而上学
第2章 著作权思想史
第3章 花50块钱收10块
第4章 私人复制
第5章 两种著作权文化
第6章 “技术问题要由技术来解决”
第7章 数字点播机
注释
索引
译者附记

序言

    《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一书的修订版由金海军翻译,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本人在此际受邀为之作序,深感荣幸。金海军在翻译过程中与我进行了内容广泛的电邮往复,从中我知道他为此倾注大量心力,以期准确表达出美国著作权法律与历史中的所有重要问题,以及美式语言当中的诸多特别之处。因此,以下就本书内容跟中国在21世纪遭遇著作权这一西式事物之间的关系而写上这些几无解释的文字时,我是深怀谦卑之情的。
    《著作权之道》一书回顾美国著作权法自英格兰18世纪初期迄今之历史,展望21世纪开头几十年著作权之未来。本书固然以英美普通法之传统为中心,但也兼顾以欧洲大陆为根基的大陆法传统(强调作者权),并考察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自1886年诞生以来,致力于在这两种著作权文化之间搭建一座桥梁(尽管它显然强调的是大陆法的这一边)。本书虽未触及中国的经历,但其中的教训仍然与中国的情形密切相关,因为中国自1992年参加《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并且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因此加入TRIPs协定)以来,这些规范在中国就可以直接适用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一如它们在美国、欧洲以及伯尔尼-WTO体系的其他国家所适用的那样。而且,中国于2007年参加了WIPO的两个条约——《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从而迈入了在数字时代为创造性作品与制品提供最先进之保。

文摘

    从印刷机到数字点播机,每当著作权遭遇某种新技术时,都向立法者提出了一个全新的选择:扩张著作权从而作者与出版商能够获得作品在市场上的全部价值;或者,抑制著作权,人们在此情况下就能免费使用作品的复制件。究竟著作权是作者权(author’s right),从而作品的原创者对于消费者愿意为该作品复制件付费的每一个市场均得主张权利?抑或,它是使用者的权利(user’s right),使用者得免费享用作者的复制件,除非作者或者出版商能够表明,若无经济回报,他们将不具有任何激励来创作与出版新的作品?
    虽然历经将近三个世纪的立法活动、司法判决与学术思考,这些根本问题仍然悬而未决。美国国会有时欢迎新的信息技术发明,将之看作一个契机,用那些尚未被立法规定的权利来填满著作权水杯。在其他时候,它又拒绝将一个新的市场纳入著作权法的范围。法官们同样自相矛盾。当国会的立法意图不明确时,一些法官就对《著作权法》作扩张解释,将新技术纳入其中;另一些法官则严格遵守旧法中的用语。法学教授们也各有偏袒,一些人参加“高水平保护派”(1aigh protectionists),另一些人则加入“低水平保护派”(Low protectionists)(这些术语可都是蔑称,并非褒奖;学界人士往往将这些标签贴到对手身上,却从不用在自己身上)。
    著作权直接触及在文化、经济以及政治价值——文学艺术的愿景、自由市场的承诺、言论自由的传统——上的冲突。在该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吸引参与争论的不仅仅是文学思想家:约翰·密尔顿(John Mihon)在《论出版自由》(Areopagitica)中,对政府审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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